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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9-19 来源:永嘉智创科技 字号:[ ]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民低〔2008〕141号)和《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第19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持有永嘉县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1、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按照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31号)和《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第19号令)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委员会、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永嘉县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户口簿;

3、本人居民身份证;

4、单寸近照4张;

5、第二代《中华人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村(居)委员会、社区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象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村(居)委员会、社区上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报县残联。

(四)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无异议后,转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乡镇,由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基本保障手续。

县残联在审核重度残疾人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材料时,对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如不是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需要重新鉴定和核发,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县民政局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先经县残联审核。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县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本方案,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同最低生活保障金相一致。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民政、财政和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1、民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2、残联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监督管理

  县民政、财政、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县民政、财政和残联要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