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1号)、《关于对残疾人参加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温残联〔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残疾人参加永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永嘉县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永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参保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资金来源
参保残疾人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工作要求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思路,尽量采用数据对接,让群众少走路。残联组织要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残疾人数据和信息。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各自宣传平台、载体,向残疾人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政策要点;要发动村(社区)干部入户宣传,做到不漏一户。
本通知从2021年4月4日起执行。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