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件通知
永嘉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0 来源:县残联 字号:[ ]

各镇(街道)残联、财政组、教育学区:

现将《永嘉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永嘉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

子女助学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永政发〔2008〕17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县的,接受义务教育及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校)、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助学标准

(一)对家庭持有县民政局、残联等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学生, 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就读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5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非低保和非特困家庭的残疾学生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300元;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以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需填写《永嘉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经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后(接受成人教育和自考的除外),再报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就读学校入学就读证明(接受成人教育、自考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本人或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低保户须县民政局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标准在100%-150%的家庭须县民政局签发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领取证》或县残联签发的《残疾人特困证》;;

4.身份证(如属贫困残疾人子女的还应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县级助学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县残联审批。

四、资金发放

县残联根据助学汇总复核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将助学资金按标准发放到助学对象手中。

助学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附则

(一)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成教、自考生毕业后申请。同等学历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二)本助学资金不计入低保的当年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受助对象应享有的其他教育资助不受影响。受助学生应将助学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金。在对象申报审查和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县残联于每年2月份,将上年度助学资金的发放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县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已经入学(在读)的各类助学对象,按永残工委〔2004〕5号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永嘉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永嘉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