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永嘉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申报对象
永嘉县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已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集中申报确认期,业务办结时限为22个工作日。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尽快在审核时限内办理年审申报,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上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用人单位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认定。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栏输入“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申报。
2.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到所属县残联残服中心办理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提供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浙江省用人单位___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上年1-12月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上年1-12月残疾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8)《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且经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8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温州市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 申报表( )年度》(附件3)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8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温州市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 )年度》(附件4)。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一)征缴对象:在永嘉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一次性征缴,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缴标准: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功能菜单办理申报缴纳。申报表中“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根据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认定结果自动导入,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请与所属残联联系核实。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义务的,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处理。
(五)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
(一)岗位补贴
1.申请对象: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3)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
3.补贴标准:对上年度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月工资达到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1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最高2个月补贴。
岗位补贴金额=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2×实际安排残疾人月份(≥6)÷12
4.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一年;
(3)按月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超过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4个月补贴。
超比例补贴金额=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职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5%)×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
4.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三)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集中就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2.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一年;
(3)按月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补贴标准: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补贴。
超比例补贴金额=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职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25%(不少于10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
4.申请材料
(1)《温州市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四)申报方法
6月30日前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申办系统》上,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所属县残联残服中心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
(五)办理时间
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
四、相关说明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派遣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派遣单位应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人力社保部门所在地的县残联残服中心,按要求对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进行备案,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县残联残服中心在审核时应不予认定。
(五)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符合条件的才能申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补贴认定人员以自然人来计算。
(六)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同永嘉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7-57756951
附件:1.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温州市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申报表
4.温州市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