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和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残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嘉县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意见征求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3月30日17:30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402129080@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永嘉县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字样。(联系人:周海飞,联系电话:0577-57756951)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嘉县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意
见征求稿)》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2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嘉县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
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残联、财政组、教育学区: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嘉县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教育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嘉县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
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和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对象
具有永嘉县户籍并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接受义务教育及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校)、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
二、助学标准
残疾学生或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 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就读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申报程序与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从“浙里办”系统上自行申报。申报流程如下:
1.打开“浙里办”app,定位到“永嘉县”,搜索“温州利民补助”;
2.点击“温州利民补助”进行人脸识别,选择“同意”,再点击“确定”;
3.点击“残障人士”;
4.点击“永嘉县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再点击“我要申报”,完善个人申报信息。
(二)残疾学生助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上传申请人申请年度就读学校在学就读证明(接受成人教育、自考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三)低保低边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传申请人申请年度就读学校在学就读证明(接受成人教育、自考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上传残疾父母亲及申请人户口簿;
3.填写残疾父母亲低保、低边信息(自动获取)。
(四)对符合县级助学条件的申报对象,应于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内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金发放
经县残联对助学申报对象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将助学资金按标准发放到助学对象账户中,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五、附则
(一)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成教、自考生毕业后申请。同等学历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二)本助学资金不计入低保低边的当年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受助对象应享有的其他教育资助不受影响。受助学生应将助学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金。在对象申报审查和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县残联于每年11月份,将本年度助学资金的发放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县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原《关于印发永嘉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通知》(永残联〔2012〕63号) 废止。本办法自2023年秋季起正式施行。
(五)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