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我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为更多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庇护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永政发〔202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永嘉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残疾人之家”是指以日间照料为主,主要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庇护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辅助性就业机构。
第二条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和高质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相结合,因地制宜打造升级版的残疾人庇护机构——“残疾人之家”。全县人口相对聚集的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1家规范化的“残疾人之家”,基本满足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庇护需求,发挥其“庇护一人、解放一家、稳定一方”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服务对象与功能
第三条 “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以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吸收少量非劳动年龄段或残疾程度较轻的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之家”应具备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功能,能够提供中餐和午休服务及康复医疗、娱乐健身、工(农)疗等服务,并根据场地条件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
第三章机构形式
第五条 “残疾人之家”具有合法的主体,须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依托合法主体设立,推动形成“残疾人之家”多元共建格局。可以充分依托现有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院、培智学校等创办“残疾人之家”,创新形成养老助残、康(医)养结合、就业康复融合发展的工作格局。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创办“残疾人之家”。支持民间资本采取公办民营、合作共建等方式参与“残疾人之家”建设。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热心人士与“残疾人之家”结对帮扶,开展志愿服务。
第六条 符合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之家,由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
第七条 “残疾人之家”具有统一的名称和标识。
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机构统一称为“永嘉县***残疾人之家”,并根据星级评定结果悬挂星级标牌。
第四章场所设施与庇护服务要求
第八条 场所、设施要求
(一)“残疾人之家”要设在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生活和医疗卫生等设施相对方便的区域。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封闭式管理要求。
(二)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三)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用于办公、后勤服务等的基本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消防、防盗、监控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和无障碍设施设备,有数字化考勤设备。
第九条 人员配备与服务对象要求
(一)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岗位设置合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专职和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并聘有专(兼)职医护人员。
(二)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服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三)“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应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永嘉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不低于残疾人总人数的80%,剩余20%对年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不做要求。
第十条 管理与服务要求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所有服务对象实行个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推行日常服务台账管理,做到一日一志。
(二)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火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以及房屋倒塌等恶性安全事故发生。“残疾人之家”应当参加包括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在内的综合责任商业保险,以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
(三)对接纳的服务对象要预先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要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庇护服务协议(合同)。
(四)有适宜稳定的劳动项目,为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有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保证残疾人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每周提供服务的时间不少于5天(节假日除外),平均每天提供的服务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政策扶持
(一)土地保障。要将“残疾人之家”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利用学校、厂房、礼堂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残疾人之家”。符合《划拨用地目标》的“残疾人之家”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税费优惠。对符合国家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残疾人之家”,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三)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之家”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残疾人之家”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残疾人之家”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之家”建设。
(四)政府采购。全面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8号)要求,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专产、专营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五)其他扶持政策。
1.精神、智力(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和其他(听力、言语、视力、肢体、多重)重度(一、二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之家”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3.“残疾人之家”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经申请,可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奖励标准
(一)建设资金补助标准
“残疾人之家”创建成并经县残联验收合格的,可享受建设资金一次性补助,县财政按Ⅰ-Ⅴ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实际创建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见附件2),主要用于室内装修、办公用品、安保设施、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建设。
(二)运营资金补助标准
“残疾人之家”持续运营,可根据实际运营成效,按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金补助:
1.机构每安置1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节假日除外平均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每年按不低于我县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运营补助。
2.岗位安置补助,各机构残疾人安置按1:5的比例设置管理岗位、护理岗位,岗位补贴给予每年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补贴,不足比例的不予补助。
3.机构运行补助:按照上级残联规定的“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评定“残疾人之家”星级,根据上一年“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结果或复核结果给予运行补助。无星级“残疾人之家”给予每年3万元运行补助,一到五星级“残疾人之家”给予每年6-10万元运行补助。
4.根据“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结果,给予一星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晋升一个星级给予2万元奖励。
5.与残疾人之家补助项目类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
(三)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补助,确保机构健康持续运营。
(四)以上政策与民政部门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
(五)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未到位的,要追回“假用工”或运行不正常期间内相关补助或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县残联发文取消“永嘉县***残疾人之家”称号,同时摘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建设补助资金在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随第一次运行经费一并给付。运营资金补助按周计算每季度结算一次,机构因故停办或暂停经营的,运营补助资金按比例计算至运营当周。星级评定以奖代补资金在上级残联下发星级评定结果文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星级评定报告之后,根据评定星级一次性给付。其他奖励性补助按相关文件执行。补助资金经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县残联核定,由县财政局、县残联下达给乡镇(街道)财政,由乡镇(街道)财政再转拨给各“残疾人之家”。乡镇(街道)要对残疾人之家的运行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永嘉县“残疾人之家”创办申请报告(含建设方案);
(二)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文件复印件(民非登记、工商注册或乡镇备案等);
(三)提交机构房屋(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场所)三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创办的“残疾人之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实地勘查、材料审核,审查合格后,根据文件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并上报县残联。
(二)县残联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查、材料审核,审查合格后,并提请县残联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批复。
(三)申请创办单位收到批复后,创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在完成登记注册、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还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管理协议书等,并报县残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运。创办单位统一挂“永嘉县***残疾人之家”标识。
(四)“残疾人之家”投入运营后,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定庇护服务协议,并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残疾人之家”对象材料及汇总表,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核实后上报县残联备案。
(五)“残疾人之家”正常营运后,必须据实填写《永嘉县“残疾人之家”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上投资总额汇总表及原始凭证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残联。
(六)县残联收到申请补助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核,对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之家”,会同财政根据第五章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给与资金补助,并推荐申请星级评定。
第七章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要将创办“残疾人之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民政局支持“残疾人之家”依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养老助残融合发展。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统筹做好所需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县人力社保局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各地加大对“残疾人之家”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依申请予以审批医务室的设置,并负责指导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残疾人之家”开展医疗服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残疾人之家”的金融支持力度。县税务局要依法落实对“残疾人之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之家”发展。县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之家”扶持政策并加强检查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负责做好全县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庇护服务需求的调查摸底,指导各类单位开发、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同时负责资格审核,强化对“残疾人之家”的监督管理;加强就业培训,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之家”的监督,抓好资格审核和扶持政策督导落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残疾人之家”日常监管,县残联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残疾人之家”应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尤其是各类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确保资金项目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在“残疾人之家”接受庇护服务的残疾人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享受。
第二十条 “残疾人之家”创建验收办法(见附件1),规范化残疾人之家需达到“八个有”。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永嘉县“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永残联〔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核验标准
2.永嘉县“残疾人之家”类别补助表
3.永嘉县“残疾人之家”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 |||
“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核验标准 | |||
主要指标 | 核验标准 | 主要内容 | 是否 已有 |
有合法的主体 | 查看机构建设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 如民非机构、养老机构、医疗 机构、学校及企业工商登记证书、执照等 | |
建设主体为乡镇(街道)、村(社 区)等的,可提供该机构与其从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 如通知、证明等文件材料 | ||
有统一的标牌标识 | 机构醒目位置悬挂省残联统一监制的标牌、标识 | ||
有稳定的服务对象 | 查看庇护残疾人名册和庇护协议 | 服务残疾人中应以劳动年龄段 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为主,服务对象≥5人 | |
有采取人工或指纹(人脸)识别设备等形式的考勤记录 | 残疾人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 ||
有适宜的服务场所 | 查看机构选址便于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有必要的服务场所,包括室外活动场地,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建筑总面积≥100平方米,各独立(非共享)功能区域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 如工作室(劳动就业或农业种 植场地)、休息室等;其中, 依托残疾人托养中心、养老机构、精神病医院及培智学校等机构共建的,餐厅、文体活动 、康复训练等场所可以共享使用,但设置布局不应过于分散 | |
服务场所相对稳定 | 有机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使用协议)等资料 | ||
有配套的设施设备 | 有与服务功能匹配的各类设施设备 | 如通道(楼梯)、台阶、卫生 间等位置有无障碍设施 | |
有消防、康复训练、文体活动 、劳动就业等所需的必要设施设备 | |||
有完善的服务功能(五个方面服务功能的内容每方面至少应有一项, 部分项目满足多种功能需求,视情合理亦可) | 生活照料 | 中餐、午休服务 | |
技能培训 | 如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生产 劳动技能等 | ||
康复训练 | 如工疗、农疗及其他有助身心康复的训练活动 | ||
文体活动 | 如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等 | ||
辅助性就业 | 如各种适合的来料加工、种植 、养殖等活动 | ||
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 有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专 (兼)职医护人员名册或公示栏 | 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含兼职);专(兼)医护人员应有职业资质(资格)证明 | |
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 如各级有关单位组织的残疾人护理知识、法律法规培训等 |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查看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规范 | 如岗位职责、出入登记、安全 管理及有关服务规范等 | |
制度规范应打印装订或墙面展示均可,能及时提供、方便查阅 |
验收组意见:经验收该机构符合“残疾人之家”创建标准,根据实地验收并对照规模类型要求确定为 准予运行。
年 月 日
附件2 | |||||
永嘉县“残疾人之家”类别补助表 | |||||
类别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庇护残疾人数 (人) | 专(兼)职管护 人员(人) | 补助额度 (万元) | |
I类 | ≥500 | ≥40 | ≥9 | 30 | |
II类 | 400-500 | 31-40 | 7—8 | 25 | |
III类 | 300-400 | 21-30 | 5—6 | 20 | |
Ⅳ类 | 200-300 | 11-20 | 3—4 | 15 | |
Ⅴ类 | 150-200 | 5-10 | 1—2 | 10 |
附件3 永嘉县“残疾人之家”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残疾人之家”基本情况 | 机构名称(盖章) | ||||||||
机构代码或 依托主体代码 | |||||||||
机构性质 | □事业 □民办非企业 □工商 □依托单位主体设立 □其他 | ||||||||
机构地址 | 邮编 | ||||||||
机构法人代表 (负责人) | 手机 | ||||||||
机构房屋总建筑面积(㎡) | “残疾人之家” 使用面积(㎡) | 床位数 | |||||||
专职管理服务人数 | 兼职管理服务人数 | 专(兼)职医护人数 | |||||||
庇护残疾人情况 | 庇护残疾人总数(人) | 其中就业年龄段 | 智力(人) | ||||||
精神(人) | |||||||||
其他重度(人) | |||||||||
其他残疾人(人) | |||||||||
机构投资总额 (万元) | 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万元)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残联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