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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永嘉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3-13 来源:永嘉县残联 作者:周海飞 字号:[ ]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现将2026年永嘉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申报对象

永嘉县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已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631日至20261031日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其中202641日至2026630日为集中申报确认期),业务办结时限为22个工作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申报。

2.现场办理:网上申报不成功或异常的,用人单位可到永嘉县残联残服中心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申报材料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的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如下:

1)《浙江省用人单位___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附件2);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关联单位材料证明(有关联单位的需提供)(附件3、附件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所申报上年1-12月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用人单位所申报上年1-12月残疾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8)用人单位所申报上年1-12月残疾职工对公账号银行流水证明。上述第123项的资料模板可在温州市残联网站下载,第678项如申办时系统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的,可免提交纸质资料。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一)征缴对象:在永嘉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一次性征缴,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91日至930日。

 (三)征缴标准: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功能菜单办理申报缴纳。申报表中“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根据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认定结果自动导入,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请与所属残联联系核实。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义务的,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处理。

(五)优惠政策: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

(一)岗位补贴

1.申请对象: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3)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

3.补贴标准:对上年度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月工资达到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1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最高2个月补贴。

岗位补贴金额=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2×实际安排残疾人月份(≥6)÷12

4.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一年;

3)按月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超过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4个月补贴。

超比例补贴金额=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职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5%)×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

4.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三)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集中就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2.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一年;

3)按月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补贴标准: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补贴。

超比例补贴金额=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职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25%(不少于10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

4.申请材料

1)《温州市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四)申报方法

630日前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申办系统》上,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所属县残联残服中心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栏输入“温州数智残联”,在搜索结果中选择“温州数智残联”,点击“在线办理”,自行申报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

(五)办理时间

202681日到2026930日。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

四、相关说明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二)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630日前完成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符合条件的才能申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补贴认定人员以自然人来计算。

(五)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同永嘉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x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3.温州市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申报表.docx

4.温州市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docx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

 

永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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